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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府对环保行业的支持政策
国家政府对环保行业的支持政策

一、国家多项政策大力扶持国产环保仪器设备

随着全球经济的迅猛发展,环境保护也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我国在集中精神开展经济的同时,也将环境保护列为一项基本国策,因而,环保仪器的研发与运用也日益得到关注。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措施。

2010年1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经商财政部后,下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9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规定,国内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采购国产设备,自2009年7月1日~2010年12月31日起(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时间为准),实行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

仪器设备种类涉及: 

一是实验环境方面。例如:教学实验仪器及装置;教学示教、演示仪器及装置等;

二是样品制备设备和装置。例如:特种泵类(如分子泵、离子泵、真空泵、蠕动泵、蜗轮泵、干泵等);培养设备(如培养箱、发酵罐等)。

三是实验室专用设备。例如:特殊照相和摄影设备(如水下、高空、高温、低温等)。

对于此次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可以办理退税,是我国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在税收政策优惠方面又做出的新一轮调整。

我国的政府采购法颁布于2002年,其中明确规定政府采购中“国货优先”,但是对于国货没有明确的界定。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及经济全球化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国外仪器公司实现“本土化”,纷纷在中国建厂,制造生产仪器。那么,此类仪器是否属于“国货”? 2010年1月11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专门就“国货”进行了进一步的界定,并且对“进口产品”也进行了严格的界定。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所称本国货物,是指在中国境内生产,且国内生产成本超过一定比例的最终产品。国内生产成本比例=(产品出厂价格-进口价格)/产品出厂价格。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环保设备产业频获国家政策支持 买国产或享优惠

在“政府采购”中,“国货优先”难以贯彻执行另一方面的原因是“中国国内很多用户把中国制造关在招投标门外”。例如,在仪器行业,很多用户在制作招标文件时,就把很多指标倾向进口仪器。国家似乎也注意到此问题,据悉国家正在开展应用项目测试工作,即对国产仪器的应用前景进行评估,如果确实能满足国家的应用要求就不再允许进口该类仪器。

如果说第一条政策主要针对的是国内的仪器用户,那么第二条政策则正是从另一个侧面来关注“国产仪器”,其把关注点投向了在华的外资研究机构或中心,通过财政上的“退税”政策,鼓励其购买“中国产的仪器”。

总之,国家政策性倾斜帮助国产仪器只能是辅助性的,国产仪器只有在质量、性能上赶上或超过进口仪器,让用户爱用、喜欢,这才是国产仪器厂家的发展之道。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环境保护部共同发布了《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目录》包括水污染治理设备、空气污染治理设备、固体废弃物处理设备、噪声控制设备、环境监测仪器、节能与可再生利用设备、资源综合利用与清洁生产设备、环保材料与药剂八个领域,共计147项产品。

  本次发布的《目录》结合当前我国环保产业和环保市场发展的特点,对原《目录》进行了重新调整和编制,将燃煤电站脱硝装备、工业窑炉烟气脱硫装备、电袋复合除尘设备纳入鼓励领域,并增加了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较高技术含量的设备作为鼓励发展的重点。《目录》同时确定优先鼓励发展污染控制与资源再生利用相结合的装备、废气废物处理与节能相结合的装备、能适应更严格排放标准的环保装备、减少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技术装备、城市化进程所急需的重点环保设备和产品。《目录》的颁布实施,对引导和鼓励环保产业发展、提高我国环保技术装备水平、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部委明确规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凡使用目录中的国产设备,将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企业使用目录中的国产设备实行折旧政策。企业使用目录中的国产设备,经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实行加速折旧办法。为引导环保产业发展方向,相关部门将在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中,重点鼓励开发、研制、生产和使用列入目录的设备 (产品);对符合条件的国家重点项目,将给予适当补助。对此,中投顾问环保行业研究员侯宇轩指出,政府的财政支持将极大改善环保设备裹足不前的状况,为企业和研发单位创造更稳定的发展空间。长期以来,因为技术不达标,我国的环保设备通常都是引用国外的先进设备,国产设备发展参差不齐。中投顾问总监张砚霖还指出,明确而完整的政策支持将会为环保设备的发展起到重大作用。环保机械作为机械工业中富有活力的新兴行业,应该是我国机械工业优化产业结构调整中重点发展的领域。

有专家预测,到2010年,我国环保产业总产值将达到8800亿元,约占同期年GDP的3.4%,环保装备产值达到1200亿元,占13.6%,我国的环保机械行业已经成为发展潜力巨大的朝阳产业。

环保产业的发展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系统考虑产业链中的各个环节。对于我国尚未发育完全的环保产业而言,必须要认真分析主要矛盾、抓住重点,才能掌握抓手,有效地推动产业的发展。因此,在当前中央政府提出拉动内需的大背景下,确定重点扶持领域、设立有限目标、解决有限问题是最具有现实意义的。

在政府以环保产业拉动内需之时,必须要重视投资拉动的质量。环保产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通常具有公共性、公益性,以及经济外部性。因此,与一般的竞争行业不同,在环保产业的“政府-市场”关系中,需要强化政府的干预;明确界定政府、企业与公众的环境责任;系统考虑环保产业链的内部(产业链上下游之间)及外部(环保产业与其他产业之间)影响;正确认识政府投资对环保产业的拉动作用。在发展环保产业时引入市场机制,政府责任的明确是基础,必须正确认识到环保产业中有一些领域由于价格体系、资本沉淀性等因素的影响,对于市场资金的吸引力是有限的,这些就是政府资金应当而且必须重视的投资领域,也是政府资金在环保产业进行投资选择的原则。

1.对于环保产业的发展,需要改进传统国债直接投资的机制设计:国债资金应投资在管网等沉淀性强的领域,而对于污水处理厂等资产沉淀性不是很明显的领域,可以由市场资金在价格补贴支撑之下进行投资。

2.完善PPP(公私伙伴关系)投资机制,鼓励政府成本资金与市场效率的非股权性结合;鼓励非对等性公私合资(JV)的投资机制,政府成本资金与市场效率的股权性结合。这两种组合都能够发挥政府和企业的各自优势,有利于在相对低价背景下,实现企业合理收益和效率提高。

3.应当发展政策性产业基金,国家资金注资政策性的环保产业投资基金,吸收国家政策性资金的进入,为加大资金放大倍数提供市场资金的基础。

4.目前环境服务行业的资金进入方式集中在设施建设投资,过度关注建设环节,对运营环节关注不足,而环境服务的核心效果取决于运营环节,应当将政府投资的支持转向环保产业的核心环节——运营服务。如果全国已经建成的1400多座污水厂中有一半得不到有效的运营保障,那即使在新一轮的突击投资建设之后,只会造成进一步运营不良的现象,对环境质量的改善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5.在大量政府资金涌入环保产业之时,要避免对市场主体的“挤出效应”。由于国家投资的出手快,出拳重,政策性强,对回报缺乏系统考虑,总体比市场资金要求收益率低,或者不要求回报,造成市场对社会企业产生“挤出效应”。要保证环保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政府与市场的结合是必需的,新一轮的政府投资的目的应当以带动更多的市场投入为目的,而不是随意“挤出”社会企业。

6.完善外部产业环境:抓住CPI走低的良好时机理顺服务价格,让价格全成本支撑运营服务全成本与收益。中国是世界工厂,过低的水价和环境服务价格,相当于中国在支付世界的资源成本和环境成本,同时价格倒挂,会制约社会资本的进入。

在政府资金进行投资选择的时候,要遵循政府投资投向市场不能服务的领域的原则。此外,投入方式也需改变,不能以“花钱”为目的,而要注重提高产业的质量;要系统考虑,能够解决投资、运营问题;要形成财富,重视结果;要注重公平原则,不能打击市场的主导力量。

1.改变国家财政资金的使用方式:通常,得到资金的地方政府没有融资手段,税收缩减,土地收入减少,难以满足中央所期望的放大效应;而有市场融资手段的社会企业,难以获得政策性资金,造成投资拉动的放大倍数小,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拉动的作用。因此,应当将财政资金逐步改直接投资为间接运营补贴,这种方式拉动资金的倍数更大,见效更快,效果更加综合,市场更加公平。

2.建立基于产出的补助机制,具体方式包括:成立省一级运营补助基金、建立化学需氧量去除的补助机制、完善产业贴息贷款机制、税收减免与补贴机制等。可由政府针对实际环境治理的效果,面向专业服务企业和具体项目实施。此机制可以放大10倍以上资金总量,同时有利于提高效率,各种类型企业同等待遇。

3.重视信贷问题,解决环保产业发展的融资难题。例如,国家环境投资拉动的着力点主要在地方政府,但是由于受制于《预算法》,地方政府没有合适的融资工具,不能满足环保产业发展的融资要求。

二、青岛政府对环保产业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以下简称《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要积极落实国家对企业实施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减免税的优惠政策;实施清洁生产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所得收入,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从事清洁生产研究、示范和培训以及清洁生产重点技术改造的项目,可列入同级财政安排的有关技术进步资金扶持范围;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等活动的费用,允许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相关费用科目;建设项目中国内不能生产而直接用于清洁生产的进口设备、仪器和技术资料,可以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进口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企业研究开发清洁生产技术所发生的各种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据实计入管理费用;用于清洁生产的固定资产,符合条件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加速折旧;外商投资企业用于清洁生产的固定资产,符合税法规定的,可在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加速折旧;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企业,应用清洁生产工艺而削减的污染物排放指标,可直接转用于企业其他扩大再生产项目。 
   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各级投资管理部门在制定和实施市重点投资计划时,要把节能、节水、综合利用等提高资源利用率、预防工业污染的清洁生产项目列为重点领域。要积极引导企业按照清洁生产的要求,加大资金投入,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努力降低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金融部门对经济效益好、治理效果显著且企业自筹资金落实的清洁生产项目,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各级财政、环保部门每年要从排污费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扶持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要建立清洁生产激励机制,积极推动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推进技术进步。各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科技投入,推动产学研相结合,提高清洁生产技术开发水平和创新能力,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科技开发计划应将清洁生产作为重点领域,积极安排清洁生产重大技术攻关项目,加大对中小企业清洁生产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开发清洁生产技术和产品,提高清洁生产的技术水平。企业作为清洁生产的主体,要高度重视清洁生产技术的开发以及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管理经验的应用,对重大关键性技术要与大专院校、科研机构进行联合攻关。同时,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公布的限制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进一步淘汰落后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坚决依法关闭浪费资源、产品质量低劣、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厂矿。 
  要积极推动清洁生产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国外推行清洁生产的成功经验,引进清洁生产技术和设备,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提高我市的清洁生产水平。 
  组织开展创建清洁生产企业活动,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实施企业清洁生产自愿行动计划和清洁生产区域示范试点工作,在工业企业较集中的区域,建立清洁生产示范园区,推动清洁生产工作由点到面地开展。

我市已被确定为省级清洁生产示范市,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确定为省级清洁生产示范区。要按照国家和省政府关于开展清洁生产的要求,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分步实施。示范企业要不断改善工业生产过程管理,大力开发清洁工艺、产品及清洁生产先进技术,积极开展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减少资源浪费,防治污染,保护环境。 
  按照企业自愿与政府政策激励相结合,政府指导推动与企业自主实施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深入扎实地开展创建清洁生产企业活动。在此基础上,组织开展创建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活动,树立一批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环境清洁优美、经济效益显著,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清洁生产企业典型,并积极推广其先进经验。 
  推动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企业管理者要转变观念,真正把实施清洁生产作为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和增强企业竞争力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依法自觉实施清洁生产。清洁生产审核是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重要手段。要按照自愿审核与强制审核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市发改委和环保局要将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列入清洁生产自愿行动计划。对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市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材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具体审核标准按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执行。 
  企业要坚持"积极主动、先易后难、持续实施"的原则,制定清洁生产实施计划,优先实施无费、低费方案,中、高费方案可纳入企业规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逐步实施。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清洁生产方案的落实,努力提高能源、原材料的利用率,减少商品的过度包装和污染物的产生与排放,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严格项目管理。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应当采用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的先进技术和工艺、设备,实行清洁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包括清洁生产分析的专题,对建设项目清洁生产水平进行分析评价。对使用限期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不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 
    根据刚刚实施的《青岛市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奖励的对象包括《“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中确定的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和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对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支持,奖励金额按项目实际节能量与规定的奖励标准确定。 
      申请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经青岛市发改委审批、核准或备案;属于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量在2000吨标准煤以上1万吨标准煤以下;项目承担企业必须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日前,按照青岛市财力补助资金办理有关安排,今年全市燃煤锅炉脱硫补助资金(第二批)的办理工作正式启动。为尽快将补助资金发放到企业,促进企业的污染防治工作,青岛市环保局本着积极、稳妥、高效地为企业服务的原则,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了对全市31家企业相关信息的登记、核查和汇总。下一步,涉及各企业的脱硫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及相关材料将报发改、财政等部门进行审查。 

近年来,青岛市政府高度重视二氧化硫污染减排工作,市财力连续两年安排了脱硫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对企业燃煤锅炉安装及运行脱硫污染防治设施的支持和鼓励。本次补助主要针对全市99台共计3000余吨位的锅炉脱硫改造项目,涉及补助资金近7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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